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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案中,上訴法院認識到,對人權法案的閨釋,應盡傘廣泛,並應符合特 定的目的」

「在參照上述公約而制定的人權法案條例内,所用的文字含義甚廣I這樣做是 必須的,目的是令該條例具有靈活性,而且不受時間的限制·」

「香港是一個不斷演進和-

滿動力的社會;我們亦應讓香港在和平安定的環境 中發展下去,因此,該條例必須配合這個社會的需要·

在該案中,上訴法院認為,假如政府覺得應對自由加以限制,必須提出-

份理

馬富醬說:「我們樂應承擔這個實任,任何制定法律以保障社畜的政府,必須 能夠表明為何認為需要限制個人自由以達到立法目的。」

上訴法院並且認定,政府須提出新的證據,證明為了對抗社會的罪惡,例如販 限制某些權利是有必要的,

馬畜醬說:「政府的工作變得愈來愈艱巨,同時,政府亦承擔了更多的責任·

「上訴法院已為香港人權法案的法理奠下良好的基礎。我相信有一天,其他制 定了保障人權措施的國家,亦會參考我們的判例法。」

談到湓有人根據人權法案反對現有法例時,政府會如何處理時,馬團書指出, 作為人權法案的發起者,政府自然尊重其所保障的權利·

然而,他指出,在適當情況下,政府亦有責任按照先前已有法律規定,為那些 香港先前已有的法律辯護·

他解釋:「凡有人根據人權法案反對某項法例,政府首先要判斷反對論據的依 *· J

「如果認為該法例反映社會所關注的事,而這種關注構成理由容許對某種個人 椎利加以限制,那麼便應決定大力為受反對的法例辯護。」

「如果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看似不相伯仲,還是會進行辯護,好讓公正的法庭 為事情作判決。」

意事

避項

免。

至於若遇私人之間的訟案,而案中提出了人權法案事項,律政司應否參與該 案的問題,馬團禁指出,在決定應否干預時,必須注意避免延遲或拖長訴訟程序, 而且這樣一來,訟費便會增加,

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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