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12-18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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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祥表示,現在這條例草案,大體上是根據一九八八年刑事審判法令第一三 四至一三八條所採取的方法。

他說:「理由很簡軍,就是法令的條文旨在使英國能有效地履行酷刑公約所規 定的光任,所以是我們在草擬本條例草案時的上佳藍本,

施祖祥解釋說,本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公務人員或以公联身分行事的人若在 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蓄意使他人在肉體或精神上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 即屬觸犯酷刑罪行,

此外,任何其他人士受公務人員或以公联身分行事的人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 行公務時所唆使、或在其同意或默許下,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亦受 本條例草案所規管 ·

施祖祥表示,一如酷刑公約所載,執法人員在維護法紀時使用合理武力使他人 受到疼痛及痛苦,不應列為酷形,

他補-

說:「因此,本條例草案規定,被控施行酷刑的人,如有『合法檻限、 理由或解釋』,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同樣的免責辯護條文亦載於英國的一九八八年法令,」

施祖祥表示,為遵守公約的規定,以及跟隨一九八八年法令的處理方式,本條 例草案規定,所有在香港以外地區觸犯的施行酷刑行為,均犯本條例草案的 罪行 ·

他說:「本條例草案亦容許香港准許公約締約國,無論是否與香港有引渡關係

,就本條例草案所訂的罪行進行引渡,」

「為履行酷刑公約第八條所規定的責任,上述規定畫風必要·

「觸犯酷刑罪行的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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