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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険公司修訂法案二

一項授棁保險業監督委任一名人士,就承保人的事務、業務及財產的管理向承 保人提供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委出一名經理人負寳這些管理職務的條例草案今 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金融司林定國在動讓二話一九九一保險公司(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時解 釋說,目前的條例賦予保險業監督某些檬力,在有需要時干預承保人的運作

他說:「不過,根據以往經驗,這些權力不足以令保險業監督確保承保人的業 竊遭遇嚴重困難時得到審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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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指出,遭遇嚴重困難的承保人,可能會令投保大衆蒙受重大的損失風險, 而承保人的善務若得不到審慎管理,亦會導致保户蒙受更大損害·

他補-

説:「這樣更會破壞本港保險業市場的整體聲譽,

林定國表示,為補救目前保险業監督干預椎力的不足,及為投保大衆的利益着 想,政府建議保險業監督應獲賦予附加的干預權力,在其行使其他干預權力而未 能提供足夠保障時,可為承保人委任顧問或經理人,

不過,林定國強調這項權力只作為最後的手段,在保險業監督認為行使其他于 預權力不足以保障保戶的利益時,才會行使,

他說:「任何人士若反對行使這些權力,有權向財政司提出上訴,此外,這項 權力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庭覆核。」

他表示,行使這項權力時,不會超越法律上合理的範圍,並且除其他因素外, 亦謝考慮這項行動是否恰當·

假如米務發生嚴重困難的承保人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註用,條例草案建議該顧周 或經理人的權力範圍,只限於承保人在香港戟由香港進行或管理的業務,以及該 承保人位於香港或在香港管理的物業·

林定國表示,政府亦建議在條例加入另一項保險業監督可行使干預權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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