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通過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
行政局已通過一項條例草案,旨在實施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劉公約」的有關規定,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作上述宣布時表示,在公約下將會被界定為酷刑的 所有施於身體的行為,在本港早已屬於違法,涉嫌施行酷刑的個案非常罕有
至於施行「精神上的酷刑」,如令受害者受到極度驚嚇,則本港未有足夠的有 關法例保障受害者
+
他說:「鑑於施行酷刑是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受國際法强烈,故此港府
制訂條例草案將公約所界定為酷刑的所有行為定為罪行」
該條例草案亦提供法律渠道以便引渡施行酷刑者及涉嫌施行酷刑者,
發言人解釋:「政府在草擬該草案時,大致跟從英國一九八八年刑事審判法令 第一三四至一三八條,這些法例是英國為履行該公約的夢務而制定的.」
「在該條例草案下,任何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份行事的人,如在執行公務或本 意走執行公務時,意使他人受到肉體上或精神上的劇烈疼痛或痛苦,即屬犯了 施行酷刑罪·」
發言人並說:「任何人士在上述兩類人的唆使,同意或默許下對他人施行酷刑 ,亦包括在該草案内·」
為了符合公約的規定及仿照英國一九八八年法令的做法,所有在香港以外地方 所觸犯的施行酷刑罪,在該條例草案下亦屬違法,
該草案建議對施行酷刑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發菇人説:「執法人員在維持治安時或會使用合理武力而令他人受到疼痛或痛 苦,為免這種行為被視為施行酷刑罪行,條例將容許被告在某種情況下以『合法 權限,理由或解釋』作為辯護,」
絛倒亦容許該公約的締約國將犯施行酷刑罪的人與香港進行互相引渡,無論這 些國家現時與本港是否已建立引渡關係,這樣做法旨在履行公約的濃霧·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在政府憲報刊登,並於十二月十八日提交 立法局,該條例一經通過公約的條文薩即延用於香港,
+
-
五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