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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明揚說:「因此,政務總署將提融把原有條例第二A條撤銷,以配合修訂條 例内三十四(1) 條的規定,容許所有的分業主在成立法團時,不受大廈公契 或任何其他協約妨礙·

他表示第二項備受争港的問題是有關條例草案附表四所提到,假如有三分之二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業主在大會上投票通過,便可將公契内委任的經理人解僱·

他指出,各方面在這問題上的意見相當分歧,但整體來說,大多數人士都希望 只要有多數業權份數的業主同意便可通過有關的決議案,終止該經理人的委任,

孫明揚說:「經過審慎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後,政務總署得出的結論是,在一般 情況下,如採用超過百分之五十一的業權作為決定是否滿意現時經理人的表現, 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做法·」

「但同時,由於某些大型住宅發展計劃需要分階段與運和需要較長時間才可以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及一些屋邨的建築和設施比較複雜,政務總署建議在修訂 條例中加入一條豁免條款,以便個别大型屋邨的發展公司或經理人,可根據其建 築物的特殊情況而向政務司申請豁免,使該屋邨可不受新法例影響,而有關的經 理人可以繼績管理該等物米·」

「當然,在給予有關的豁免批准時,政務司可以特別規限可獲豁免的年期和附 加適當的條款,以保障有關大厦能獲得有效和公平的管理」

公衆最關注的第三項問題是應否設立大厦管理審裁處·

孫明揚指出,雖然業主、管理公司和地產發展商的立場可能截然不同,但他們 均一致認為有需要設立一個大厦管理審 夏管理審裁處處理現時和日後在執行新法例或在日 常管理事務上所引起的糾紛·

他說:「他們均希望政府能設立一個手續簡便,費用廉宜、盛事人不需由律師 代表,排期快捷的大廈管理審裁處,專術處理有關大廈管理或公契權利的事宜·

他表示,政務總署現正就應否設立審裁處和有關部門進行磋商

他說:「我們初步認為,設立審裁處應可更有效率和集中處理大厦管理方面所 引起的糾紛·」

然而孫明揚指出,由於當局需要詳細考慮和訂定審裁處的眼權和工作範圍、人 手及資源分配,並需參考現時運作中的不同審裁處的享囊功能,以避免在脚上 出現重叠和浪费資源,当局需要較長時間進行此庫,

理論

*般

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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