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12-04 — Page 13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11

金融司林定國在動護二請一九九一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二號)條例草案時指出,根據目前證券及商品交易條例的規定,核數師須呈報的 事項,範圍十分狹窄,例如並不包括他們查出的欺詐行為或非法交易,

林定國表示政府認為核數師該可以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畬) 報告有重大影響的事情,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及維持市場的健全運作,

他說:「因此,核數師應該獲得法定保障,以免他們誠意向證監提供資料時 因違反為客户保密的守則而可能負上法律賈任·

他補-

說:「銀行業條例已有同類保障的規定。」

由於核數師的更换或預期更換,都可能表示交易商的事務有不正常的情況,引 致可能需要加以審慎關注,林定國建議規定交易商須將核數師的更换通知證監會·

他表示基於同樣理由,核數師如果打算辭明或在所審查的帳目上註明保留意見 亦須通知證監會·

他又說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建議修訂,將亦容許證監會向香港會 計師公會披核數師的資料,以供紀律研訊之用,

林定國在動議二讀其餘兩項條例草案時指出,這些草案旨在將從不進行交易的 交易商的牌照撤銷·

有關這個問題,林定國指出根據目前的規定,證監會可基於某些人士停止營業 理由而常規地暫時吊銷或撤銷其注册

但由於受目前條文的字眼所限,證監會雖然可以撤銷已停業的交易商的牌照, 卻不能撤銷從未開業的交易商的牌照·

他說:「草案旨在解決這個問題,將撤銷註册的理由,擴大至包括任何没有經 營所註册的業務的個人或公司,」

「由於這項修訂,無論有關人士已停止營業或從未開業,都變得無關重要。」

三項條例草案均押後辯論·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