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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長服金計劃生效

勞工處今日(星期二)提醒僱員,一九九一年僱傭(修訂)(長期服務金)條 例,已於上周五一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根據新法例規定,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而持續為同一僱主服務滿五年之僱員, 在被解僱時,將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此外,該僱員可享有之長期服務金數額,會隨其服務年資增加而按比例遞增至 百分之一百

經條訂之長期服務金計劃如下:

服務年資及可獲得長期服務金之百分比

年僱

僱員

僱員年齡

年資

四十一歲 四十一歲 四十二歲 四十三 四十四歲 以下

四十五歲 或以上

五年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一百

六年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七年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八年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九年 百分之九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十年或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 以上

例如,在新計劃下,一名三十五歲而服務滿五年之僱員,可獲得其應得長期服 務金數額百分之五十,

另一方面 - 一名四十二歲而服務滿八年之僱員,則可獲得其全部應得之長期服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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