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空氣壓縮機,則由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始須領有噪音標籤·
噪音管剀監韜若慳疑有關鹊械發出過大噪音,將要求將該等器械根據預定的測 試標準接受測試,
首次違反該規例的人士,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而再次或多次違例者用判 款增至十萬元以及每天計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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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監督將曾向有關行業人士寄發詳細資料以解釋該規例的内容,
有關晰音標籤的申請,可由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向香港雪廠街十一號政府合 署西五樓嗓音管制監營提交,每個標籤的申請費用為一百元。
此外,政府憲報今日亦刊登一九九一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使現時政 府在工商米嗓音以及在公共道路交通所發出的噪音方面的政策,能更清楚地闡明+
噪音管制條例第十三( - )( n ) 條的建議修訂,訂明有關人員在執行該法 法例 時,對發出噪音的工商業經營人士所採取之行動,只是限於當該等噪音是影響到 一些對噪音敏感的對象——如住宅樓宇、酒店、學校及醫院等,而不是影響其他的 工商業運作,
發盘人指出此譽與兩年前生效的噪音管制監督的技術備忘錄規定採納的管制程 序相符 ·
其他對條例第四及五條的建議修訂條文旨在清楚界定關於在正常情況下在公路 上行駛汽車所發出之聲音,將不受以上兩項條款之管制,現時這些管制,是由像 方接獲投訴後以發出告樂形式執行,
發言人說:「現行的一般做法,是透過審慎之城市規劃以減低由交通流量產生 之噪音,」
「但警方仍然可以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向行為不檢,或在其汽車内大聲播放音 樂而引致滋擾的司機採取行動,擅自更改其汽車死氣喉的人士,亦可能根據道路 交通條例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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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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