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士培說政府亦試減少可供製造武器的原料,
他說,每當政府更换中心内的主要設備或裝置時,總曹盡量改用非金屬組件, 例如玻璃繊維或塑膠等,
他解釋說:「不過,要是將中心内所有金屬或其他堅硬材料除去,這是辦不到 的」
區士培亦表示各中心均會定期進行武器搜查,並會不時聯同警方進行特别的搜 查行動•
他說在羁留中心製造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是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以及根 據按入民入境條例制定的一九八九年人民入境(越南船民)(匯留中心) 規則, 予以懲辦
根據法庭和警方的紀錄,在一九八九年一月至去年六月期間内,共有二百三十 三名越南入境者被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 其中被定罪的有一百四十三名,刑期由十四天至十八個月不等,
非法藏械罰則足夠
保安司區士培在今日(星期三)的立法局會議上給麥理嗇議員所提問題的書面 答覆指出,雖然罪犯使用武器及槍械犯案有上升趨勢,政府並無計劃規定有關非 法藏有或使用槍械罪行的最低罰則,
無牌藏有槍械的最高刑罰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四年;行劫是終身監禁;而至 於持有槍械或仿製槍械企面干犯可予拘捕的罪行,亦同樣是終身監禁
區士培指出現時法例規定的最高罰則,以任何標準衡量,均嚴厲,亦已經足
他補-
說:「倘律政司認為某個案的罰則,是明顯地不足夠或原則上錯誤,則 有接要求對有關罰則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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