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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說條例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數的其他干預權力,行使 時所憑藉的理由則有較大限制,

例如,承保人向保舘業監督申報誤導資料;或承保人可能没有能力承擔黃任, 因此應保障保户免受有關風險,

林定國說由於這些理由的限制性較大,保險業監督只可採取反應性質行動,行 使其干預備力·

他說:「我們認為此舉不符理想,」

「經驗證明,保險業監督對一個情況作出反應時,所需的時間越久,其監督工 作的成效便越低·」

「為了向保户提供更大的保障,我們認識,為保户的利益而進行干預所憑藉的 理由,亦應視為行使條例第二十八至三十、三十二至三十三及三十五條賦予的權 力時,可以憑藉的一項理由。」

『這些條文為有關投資、在香港維持資產、保管資產、精算師所進行的調查、 及早呈交財政資料,以及為保障保户而有權實施某些規定者.」

他說,不過,當局建議,第二十七及三十一條所訂有關限制承保新業務及限定 保險業收入的權力,不應受到新條文影響·

林定國說:「我們認為這些權力應該繼續只在極有限的情況下行使·」

該條例草案亦旨在刪除關於給予英國承保人豁免的多餘條文·

林定國說,現時,英國承保人獲得豁免,不必遵守第八條所有開獲取認可的

規定,亦不必遵守第三附表限定星交財政資料的規定,

他說:「該條例只規定他們向保險業監督呈交他們呈遞予英國貿易部的各項申 報表·」

不過,金融司指出自該條例第八條在一九八七年修訂之後,保險業監督已獲膩 給酌威權,可拒絕認可任何承保人,包括英國承保人,即使申請人已遵守第八條 的一般認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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