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員會修訂法案周五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宣布,一九九一年消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局·
該條例草案旨在澄灣消费者委員會在不動產實產方面的財務範圍,並加強禁止 利用消費者委員帝的名稱作商業用途的措施;及修訂列戰不歸納在消費者委員會 職權範圍内各機構的名單,
政府發言人說:「現行法例並未清楚界定產業的交易及租務事宜是否消委會 的服務範圍,」
他說:「為了澄清這疑點,我們建議修訂消委會的睡能,以便把不動產包括在 其联務範圍内·」
發言人說:「為加强現行禁止利用消委會名稱及研究報告作商兼用途的規定, 我們建議增加罰款,由現行的五千元增至十萬元。」
條例草案亦重新修訂消费者委員會條例附表,以刪除已結束公司的名稱及對已 轉名的公司作出修訂•
條例草案亦在附表内删去現時未受政府任何形式管制或公衆監察的公司,例如 山頂纜車有限公司及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將這些公司歸於消費者委員會監察 範圍
若干符合免受消费者委員會監察條件的機構如醫院管理局則加入附表内·
發言人又說:「我們亦支持消委會建議公共交通公司及公用事業成立消費者 聯絡組織,以加强消費者在監察這些機構服務水準的代表性。為達到此目標,我 們已要求這些公司對設立消費者聯絡組織及成立透些組織的日期作出肯定的承諾。」
一九九一年消费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星期五(十一月八日)於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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