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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官服務收费 應由使用服務者負
破產管理官就委托其保管的破產人及清盤公司財產收取费用時所採取的準則, 破產管理官所提供服務的費用,應在合理情況下盡可能由使用這些服務的人士
金融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上給黃源議員所提問題的礤面答 覆作上述表示,
根據破産條例第一百二十八A條的規定,倘破產管理官認為任何款項是超出值 務人的資產中暫時需用來償還債項的,便須把多出的款項存入銀行,所得的利息, 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完結時撥作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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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清盤公司 - 林定國表示根據公司條例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盤公司的 漓盤人須將收到後六個月而仍未有人索取或仍未分配的款項,存入破產管理官保 管的公司清盤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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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表示根據公司條例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對於清盤公司,俄破產管理 認為其以清盤人身分持有的一切款項,是超出清盤公司資產中暫時需用來償還債 項的,便須把多出的款項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完結時撥作 政府一盤收入.
林定國解釋證適監察委員會認為,或者在没有監察委員會的情況下,清盤人認 為,清盤公司帳目的貸存現金額,是超出該公司資産中醫時需用來償還債項,而 數在十萬元或以上,則須採用不同的安排·
在此怀況下,破產管理官須按照監察委員會的要求,或者在没有監察委員會的 情況下,按照清盤人的要求,將該筆餘額作為銀行存款投資 ·
存款利息中,一筆相等於投資款年忠一半(或財政苟所訂的其他利率)的 數額,須付予破產管理官·
林定國表示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這項利息收入,亦須撥作政府一般收入 其餘利息剛貸記入該公司的帳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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