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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刊登規劃許可上訴程序
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九九一年城市規劃(上訴)規例,載列根據城 市規劃條例第十七條提出上訴的程序,
當局於本年七月制訂一九九一年城市規劃 (條訂)(第二號)條例,内容包括 成立一個上訴委員會,處理不滿城市規劃委員會就規劃申請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 上訴
上訴委員會基本上取代港督會同行政局作為獨立渠道,處理對城市規劃委員會 就規劃申缮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這樣做可解決目前上訴制度有不足之處的憂重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將是最終的決定·
該等規例訂明上訴人在上訴通知都内必須填寫的詳情,亦同時説明證人的權利
聆訊通知的規定及須在聆訊前提交的資料
規例内亦註有條文,規定上訴人在何種情況下可在聆訊前放棄全部或部分上訴 訂明未能出席聆訊的後果,以及上訴委員會秘書必須存備的記錄·
該規例於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局省實,如無修訂則會由本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生效
元朗羅屋村附近鄉村改書工程
政府擬在元朗羅屋村附近進行工程,開闢一個鄉村展區,以建設小型屋宇
這項計劃分兩期進行·第一期工程包括建築連接B十一道路、十六道路及屏夏 路的行人路,以及平整土地以開拓部分的平台,進行這期工程時,當局無須收回 土地
第二期工程包括進行該鄉村擴展區的地盤平整工程及有闢的渠務工程,以及為 該鄉村擴建區建築一條緊急車輛通道和一個停車場,
為進行透期工程,当局需在丈量約份第一二五約地段收回大約九百平方米之土 地
完
兩則分别載有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公告已刊登在今日(星期五)的政府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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