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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講述特别經理人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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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四)在立法局表示,破產管理官出任臨時清盤人 在委任特别經理人時會考應他的資歷和經驗,以及其以往處理破產案件的可稽查 紀錄•

林定以金融司身份給黄国源議員所提問題的書面答覆指出,破產管理官還須 考慮其公司在提供所需人手和資源方面的能力,包括在有需要時提供國際資源, 以處理該宗清盤案·

他績說,破產管理官亦會考慮可能出現的任何利益衝突·

特别經理人的委任令就特别經理人及其斑員的薪酬水平作出規定,一般而言, 是以工時成本作為計算基礎·

特别經理人需定期向破產管理官提交軍據·如獲破產管理官批准,此等軍據 遞交法庭,以便評定其選用

倘破產管理官不滿意特别經理人及其就個别公司清盤所僱用聡員的工作表現, 可以通知法庭他會拒絕支付軍推,及可申請撤銷有關委任,並委任另一名特別經 理人代替其工作 ·

有龄特别經理人的工作表現,他說,只能根據個別清盤事件的特殊要求來作出 街工量值的適當評估·

不過,他說有點的因素可包括特别經理人能否迅速將資產變現及收集,以分發 給債權人:他能否及時徹底評估有關公司的負債程度,以及如何對公司董事的行 為進行調查·

特别經理人應向破產管理官遞交收支帳目,並定期向破產管理官匯報及與他會

特别經理人在執行財務的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與清盤人相似,而對於清盤人 有關公司、債權人及負連帶償遷責任的人,亦有一般的照顧財貴·

他指出,公司條例第二十六條保障債權人及負連帶償逐責任的人的利益,規定 在有關公司進行清盤時,倘清盤人或破產管理官有違法或失联的行為,債權人及 負速带信遽赢任的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補救,

林定國說,就這方面而言,「清盤人」一詞定慕較廣,包括由臨時清盤人僱用 的特别經理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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