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澄清終審法院事
有關近日有言論認為上次中英联合聯絡小組會議就終審法院的成立和組成達成 的協議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一) 駁斥這些言論 為錯誤和不確的,
發言說:「根據與中方達成的原則性協識,終審法院每次開庭均由五名法官組 成,該五名法官包括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三名香港永久法官,他們可以是本地 或海外人士,而其餘一名法官,可根據每宗案件的需要,從一份非香港永久法官 的名軍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傑出法官名單中選出,因此,建議中的終審法院 在有需要時,可容許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正如聯合聲明第六十 八條和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所載列的。」
發言人指出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條款清楚說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曾 通法適用地區法官參加審判,再者,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並没有規定該類被邀請在 終審法院參加審判的法官的最低人數,因此,與中國達成的原則性協議中有關終 審法院的組成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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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補-
說:「此外,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載列了維持司法獨立的多 徑·兩者均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官須由一個獨立委員金推薦,由香港特别 政區行政長官任命,委任法官時須考慮其司法才能,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 區的法官,因此,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包 括終審法院服務一但不可出任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按照中英聯合聲 明和基本法規定,該兩名法官應由在外面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組成終審法院的三位香港永久法官可以包括曾在其他普通 法適用地區任及被委任在香港法庭任联的法國,一
「終審法院是否成功須視乎委任法官的質槳,無論他們是香港法官或是從其他 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的,而非視乎香港法官與這類法官的比例,在需要時委任其 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傑出法官擔任終審法院法官無疑可提高香港終審法院的信譽 和可靠性,但香港政府堅信本地不會缺乏公正能幹的法官衆加終審法院的審判,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内已有條文-
分確保香港法官能獨立審判各級法院的案件,
發舍人說:「許多工作的細節仍有待理,包括在英國和香港草擬法例,以便 在本港設立忠寧法院,取代目前枢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去聆聽香港的上訴案,和訂 出終審法院明確的組成,就判權和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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