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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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
使用「調解」的形式是先需要涉及糾紛的一方取得對方的同意進行調解,然後 委任一位變方認許的中立人士為調解入探討有關糾紛的徵結,從而協助雙方達成
整個調解程序按照預定的時間表進行,使工程合約在糾紛的調解中亦可繼續 工,避免出現完工時案補額外工程支出的情形而使工程费用超出成本・此舉可使 工程的偓主及承建商均能更有效地控制有關工程的財政支出 ·
至於第二種形式是透過「小型裁判」進行,使涉及糾紛的雙方在模擬的法庭程 伟下,將各自的論點向一個審議團申訴·審議團由一位中立的調解人及涉及糾紛 雙方各派一名代表組成,而出任調解人者將是在建築行業内具有相當經驗的人士 在雙方預辭之後,調解人會協助及向涉及糾紛雙方提供意見,將周公平解決,
何英偉表示據非正式統計,上述的排解糾紛方法在香港曾使用兩次,其中一次 是最近由建築署安排進行,涉及該署與承建商就一項工程的額外支出的責任問題, 結果有關的糾紛得到公平排解,雙方的負責人更在簽署同意書後握手言和·
至於「糾紛決議顧周」形式的程序,亦涉及中立人士,該顧閒角色於有關工程 動工時選出一名建築業的專家出任,負責在工程進行期間,隨時協助排解糾紛,
碌名顧問的工作,亦需預先監察到有可能構成糾紛的情形而在事件未發生之前 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避免產生糾紛,
若有糾紛,雙方帮在一定時間内透過商議及調解的程序,在工程完工前解決
何英偉指出,美國很多大規模的工程合約亦採納類似「糾紛決議顧問」形式排 解糾紛,該形式十分成功,據一項統計資料所示,採納該形式進行排解的工程 糾紛幾乎全部獲圓滿解決,無須訴諸仲裁或法庭·
何英偉指出,建築署在未來十八個月招標施工的基建工程包括為瑪麗醫院的主 座進行翻新工程、興建長沙灣批發市場以及黄竹坑老人綜合大樓,
他表示該署擬採納「糾紛決議顧問」的方法進行有關瑪麗醫院舊院中座的翻新 及現代化工程合約,這包括現正招標為該院的病房提供空氣調節系統的工程·
由於該院在工程進行期間亦需維持服務,因此需分期施工而使工程更見複雜,
他又指出路政署亦書使用調解的形式為興建青馬大橋 (青衣—大嶼山幹線 }進 行糾紛的排解,並將該方法訂為工程合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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