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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點零四厘 在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九〇年八月十五日以前 所發出的儲税券;

七點五六厘 在一九九〇年八月十五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以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七點零八厘 在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以前所發出的税券;

六點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舉例:

七熊五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或鈎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的儲税券,則不能繼續 生志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八月三日及九月三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儲税券, 而於一九九一年十月二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繳稅,其利息計算辦法如下:

烤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一九九一年 十月二日付税

按月忠五元五角計

可得利息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三個月

十六元五角

七月三日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八月三日

足兩個月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一個月

五元五角

九月三日

合計可得利息 三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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