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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必要成立新機構處理條改差餉估價刑建議畫

有關修改差餉估價彤的建議書的問題,基於進行上訴作最後裁定的司法程序花 費不多,亦容易進行,政府認為現行程序已提供足夠保障,没有必要設立一個新 的獨立機構。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給潘志輝議員所提問題的書面答覆 作上述表示•

裏克誠爵士表示,根據差餉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必須對任何提出條改差 齣估價彤的建議書,予以考慮,

他說:「所有建融書均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專業人員審慎研究,而所有決定 在發出之前,先由高級人員進行檢討,以示公平,」

「假如差餉繳納人仍不滿署長的決定,可向土地審裁處上訴,要求進行聆訊」

財政司說,土地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聆訊過程所需費用並不昂貴, 亦不着種形式·

他說:「差餉繳納人可無須聘請律師而自行出席審裁處的聆訊。」

至於是否給予書面解釋,財政司表示,該署的一貫做法是随同署長的決定通知 審央附一份說明軍張及一本有關香港收差餉的小册,該小卅的内容較為詳盡, 並特别對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作出介紹,

翟克誠爵士說:「由該署長按物業逐一給予詳盡畫面解釋,並不可行,」

「不適,假如差餉繳納人需要進一步解釋,可向該署查詢·」

最後,翟克誠爵士表示,有關回應一九九一年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建議審 ,共收到三萬四千二百六十一份,佔差餉估價 内物業數字的百分之三。

一九八八年,建議書數目為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九份,佔差餉估價册物業數字的 百分之二點八;一九八四年,數目為九萬九千五百八十八,佔差餉估價册物業數 字的百分之十三點四

財政司說:「因此,有關是次重估差餉的建議書,似乎並無顯客增加·」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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