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06-26 — Pag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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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意見認為,政府當局所提出的建議並不容許政治團體在街上募集捐款, 可能已經違反了一項基本人權—即是表達自由,林志釗認為這純粹是一種「誤解」

他解釋說:「有關的修訂旨在反映香港的社宽演進情況,以及提供更多方法, 以便能在香港社齏内行使某些政治梭利·

他補-

說,持有政治觀點,以及宣揚和推廣這些觀點及想法以争取他人支持, 是一個民主社會固有的權利和機甜。

他說:「在香港,市民亦能得到這機會,而建議的修訂既支持這些自由,同時 更促進市民表達這些自由。」

他認為收窄法例範圍,以便直接但更嚴格規定募捐款項只限作發展代謝政制之 用,並不是明智的做法,因為政府不想把其他雖與政治發展無關但亦值得市民支 持的活動,諸門外

有部分議員對於透過一套行政指引來推行有關建議一點表示關注,林志釗表示 不會一成不變地推行這項計劃,以便在有需要時行使合理的行政酌情權,

·他補-

說,將這些指引納入條例之内,雲際上並不能解決議員所最關注的問題 因為這類計劃仍然需要賦予有關當局若干程度的酌情權,才能成功推行。

他說:「此外,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而言,我獲悉軍軍對該條例某條條文的其

和及軍

中一部分作特别處理,是不恰當的做法,因為這還涉及須對該條例作出修訂,以

便加入授權制定附例的條文,而關於該項條文的範圍和内容,亦須加以考慮·

在總結辯論時,林志劓表示在推行這項計劃時,當局特别顧及各議員的看法 和意見:經過一段適當時間後,並根據累積所得的實際運作經驗,以及參照政 府對本港代譞政制發展不斷進行的檢討,仔細檢討這項計劃·

他又保證,為加深市民對有關指引所载述的政府政策的認識,當局將會安排適 盛的宣傳,而有關指引日後若有任何重大修訂,立法局將會獲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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