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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主法團修訂草案訂定終止管理人聘任條款
政務司會廣榮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指出,一九九一年多建築物(主法 啪 )(修訂 ) 條例草案包括一項强制性條款,令業主可以建築物業權三分之二的 無數通過,終止管理人的聘任,
曹騰榮在回答周美德酒員所提閲臨時作以上表示,不過,他說此項法例實施後 一年内不得以這一方式止管理人的聘任,
政務司並解釋公河產業的管理權與公用設施的管理權之分别,
他說:「必有溼米由各軍位黨主同擁有,因此軍位業主有權控制及管理公有
「至於停車場、商場及市場等公用設施,則不屬位兼主所有,而是由設施的 煮主負責·設施的業主根據其維權,擁有這些設施的管理權,因為這是他們的產 煮,而非軍位米主的產業」
曹騰榮同時指出,舘條例草案已有規定-公共契約或任何其他協議均不能阻止 滿主成立業主
他說:「這項規定的用意,是中「任何其他協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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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一些根據批租
官地苦干規定的負起管甲建築物責任的官地承批人·在這些情況下,根據多層建 築物(米主法團)條例第二A怀的規定,現時業主除非懂得由布政司籍發的證明 書批准成立業主法團,否則不得目行成立這類法團,」
他補-
說:「不過,查局曹參考社煙人士在八月底結束的三個月諮詢期内所提 出的意見 - 决定陋否崧汀該憬列第二4條及應以何種方式作出修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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