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06-05 —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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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我們亦知悉,有人認為 環法案是不必要的;但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 這項法案早該實施,並埋怨法案受各種保留條文和凍結期所限制·」

就這些東說紛紜的揄點作出回應,霍德爵士指出自一九七六年起,香港在國際 法的規定下,有責任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得以在本地法律中生效,

他說:「這項責任在聯合聲明壩之前,以及早在基本法頒布前已經存在」

他指出雖然可透過各項現有的法例,令這項國際公約得以在本地法律中生效, 不過,由於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特别提及這項國際公約,因此,特地制訂一套這 樣的法例令公約生效,能夠使它的規定更加清楚明確·

他說:「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經强調了這項國際責任,而人權法案只不過是將 那些酸際責任以為人明白的形式,清楚明確地納入本地法律,予以貫徹實施·

但霍德爵士表示社會人士逐漸渴求能夠制訂這一類的法律,這種動力的產生, 源於代議政制的逐步發展,以及一個日趨團結的社會更强烈地表達他們這方面的 期望·這些期望,其實是所有社會在演變的痛苦過程中所共有的·

他說:「人權法案正是這些期望所帶來的自然產品。」

霍德爵士指出政府當局有數項主要目標:

第一,確保人權法案夠反映國際公約内適用於香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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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確保人檻法案是一項切實可行和行之有效的法例:

第三,確保人權法案能-

分顧及各項合理關注事項:

第四,確保人權法案與聯合聲明的條文並無抵觸;

最後,顧及有關人權法案地位的明鎖關注,特别是該法案與基本法兩者的相 對地位問題,

他說為達致最後一項目標,政府當局已確保人權法案在法律上享有與其他條例

相同的地位,而政府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提出一些修訂,以圍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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