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05-29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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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錢其濓說:「根據主條例第十六(一)條的規定,任何已註用的人士, 除非持有當時生效的執業證書,否則不得在本港執業·

「根據條例第十六(三)條,凡申請執證書的人士·均逢簽發有效期至年底 定滿的執業證書·」

不過,她指出條例第十六(四)條亦說明,倘年内的申請是為翌年而提出的, 則發出執業證書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由翌年的七月一日起生效,

她補-

說:「因此,年内可能有若干時間不包括在執鎭證書的有效期之内, 以致產生不規則的情況。」

黃錢其濂說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條例第十六條,以消除這種不規則的情況,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草案進行修訂

律政司馬圍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證對一九九一年司法(重刑罪及非重 刑罪條例草案作委員審審議階段修訂 +

他指出建議修訂是必要的,以確保釋及通則條例第八十九條關於不同類别罪 行的審訊方法的規定,在重刑罪與非重刑罪的區分取消後,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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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的{a)( - )及(::)項建議你訂,純粹是澄清現行釋義及通則條 SE<+R( - ) (+) { ( ~ ) ( - ) * ·

(e)項是由於商標條例第八十六條在五月二十二日制訂而相應作出的修訂,

( - )項是關於文内有一處提及「重刑罪」一詞,該詞是在擬訂本草案時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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