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05-28 — Page 10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旅館業牌照事務處 星期六起正式辦公

負責處珽旅館業發牌事宜的政務總署牌照事務處星期六(六月一日)正式辦公,

該辦事處位於銅鑼灣軒尼詩道五百號興利中心東翼七樓,

該處由星期六起接受 經營旅館業的牌照或豁免證明·

政務總署發言人今日{星期二)表示,根據一九九一年旅館業條例規定,任何 經營酒店及旅館人士必須領有有效牌照或豁免證明書,

他說:「該條例的管制範圍亦包括賓館、汽車旅館、青年旅舍和潑假屋·」

「條例規定,目前各類旅館的經營者必須於牌照事務處正式辦公之日起計三個 月内,向該處申請發給經營旅館業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

任何人士如並無持有有效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經營條例所指的旅館,便屬違法

'一經裁定有罪,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入獄兩年

申請人於獲發證明書時須繳交费用五百元

至於籍發牌照的费用則根據旅館客房數目而定·

+

發言人說:「一間擁有不超過十間客房的旅館牌照收费三千元,而擁有超過五

十間客房的旅館之牌照收費巖高為一萬八千五百元。」

獲發給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旅館均須每年牌照或證明書申請結期·

發言人指出,有關條例亦為不獲監督 發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人士提供 上訴渠道 •

他說:「所有上訴均由一個由總督委任的上訴委員會裁決·」

有關發牌和豁免證明書詳情的小冊子及申請表格可向各區政務處或政務總署牌 照事務處索取·

查詢電話為八八一 七〇三四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