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05-21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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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嗓音管制條例有關住宅樓宇發出噪音的條文,兩個人因在住宅及公衆地方 發出過量噪音而被警方檢控,被判罰款四百五十元至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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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人因未持有建築噪音許可證而進行建築工程,被警方檢控判罰四百元

個案編號七十六是水污染管制條例的修訂於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一日生效以來, 第一個在吐露水質管制區内,被判較高罰款的個案,有關修訂將初次犯案的最高 劉款增加一倍,由五萬元提高至十萬元,這個個案被判到八千五百元,而法例修 訂前,以往的個案罰款通常是五千元,

編號八十二的個案,所有主要的犯案者一作為主要判頭的持牌公司、船務判頭 拖點射主及兩個躉船水手) 都被定罪及判罰最高罰款五千元,雖然只有主要判 雖有一個犯案記録

編輯注意:四月份定罪個案詳情經傳真機發出,

進一步查詢個别個案,可致電下列的環保署首席環境保嵝主任:

有關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錘滿根,電話:八三五 一〇四六

有關噪音管制條例:簡基,電話:八三五一鸾二叁

有關一九七四年傾物入海法(海外層土)一九七五年令:李志剛,電話:七二 壹 1〇四四

有關水污染管制條例,個案編號三十三:劉志偉博士 電話:七二囊 000

有關水污染管制條例,假案編號七十六:趙德麟博士,電話:四一七四(0

至於有關一般事宜的查詢,請繼續致電環保署公共關係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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