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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到條例草案的主要規定時,呂偉思表示現時際物處理僬適用於化學燦物 的範圍並無明確規定
條例草案第四、第五及第六條在這方面作出了規定,确定際物處理條例中有 向废物收集者 發牌照、取締無牌縻物收集者及禁止未獲授橹的宝物處置等規定 (分别於有關條例第十、第十一及第十六條内一的條文,均適用於化學廢物·
條例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署謀長淼廢物處理條例所指的唯一化學廠物收集監管人 該署長目前是各類废物的廢物處置数管人
此外該草案亦規定另以規例界定「化學廢物」的定義·
他指出企围透過立法管制化學魔物的立法者,都認為很難找到一個簡軍的定 來界定「化學際物」,某種廢物應否視為化學物,可能要視乎該魔物的形式及 濃度而定。
他說:「我們在現俐囊提供了詳細的定義後,便可獲得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使 我們能根據際經驗和知識、期望及標準等的改變,對該定灘加以改良及引伸·」
雖然政府無意取締所有内部處理設施,但條例草案謝將若干最低標準列明於規 例之内:
吕健思解釋條例草案所提的主要修訂,是擴大政府制定規例的權力,以便就 化學疫物管制計劃的不同部分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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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該等規例,環保署署長將獲授權將不會對健康或環境構成危害的廢物剔除 於化學際物定灘之外,發表文件及要求獲得與生產、運送及處置窗物有關的資料
·批核處置座物的方法,以及要求有關方面清除危害健康或造成污染危险的廢物,
另一方面,政府須重新釐定現時因觸犯有關規例及條例下若干事項而受到的懲 蜀,以反映這些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而有需要建議適營地提高罰款額的上限,
擬增訂的條例亦將檢控的範圍擴展至公司的個别童車及經理,倘若有關公司 所觸犯的違例事項是在上述人士的同意或默許下進行,或因其疏忽所致,則這些 人士亦可被檢控·這一點與經修訂的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趨於一致,
至於實施管制的時間先後問題,呂偉思預料政府可能需要分期實施管制措施, 即在不同的時間開始對不同類别的廢物加以管制·倘若現時已有威理某換物 設施,便應先行對該類廢物實施管制,然後才管制其他類別的宝物,這是較為可 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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