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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及威福斯通過一九六七年刑事法,把刑事法檢討委員帝第七份報告書的建 議實施,而取消了上述兩類罪行的區分,
馬富巒指出,正如該委員會所說,重刑罪及非重刑罪的區分已經「古舊」而且 「不必要地使法律趨於來複」,原因是許多嚴重的罪行均為非重刑罪,而某些重 刑罪卻是較輕微的罪行,
患畜書說,在一九八六年,前任律政司委任了一個工作小組,檢討裁判司條例 及一般刑事訴訟程序·
根據工作小組觀察,把罪行劃分為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在香港似乎已過時,而 且也没有作用,
一九八七年五月,工作小組發表一份報告書,建議取消這項區分.
其後有關方面深入翻查全部香港法例,以便找出那些特别述及重刑罪及非重刑 罪的條文或倚赖在兩者之間作出區分的條文,翻查工作於去年設立「有關香港條 例的雙語法例資訊系統」後完成,使該條例草案得以草擬·
馬富哲說,取消兩者的區分,一方面可以把刑事法簡化和現代化,另一方面亦 可將不再產生作用的區分删除,
草案第二條取消重刑罪及非重刑罪的區分,並規定適用於以往稱為非重刑罪罪 行的法律和慣例,日後適用於每一罪行,
草案第三條是一般性的修改條文,以「罪行」一詞取代法例中重刑罪及非重刑 罪的區分·
草案共有三個附表,就取消重刑罪與非重刑罪的區分而對其他條例作出修訂·
至於附表條文的進一步修訂,屬於技術性質,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制訂·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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