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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刊登草案修訂法律執業事宜
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的一九九一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將授 予香港律師會法定役力,實施「强制性持給法律教育計劃」,
條例草案亦會授權香港大律師公會向其會員發出執業證書,並且撤銷對律師申 請大律師執業資格的限制,
政府發言人指出,見習律師及律師皆同意,應該設立有關法律實務課程,作為 他們在執業方面的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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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同類計劃在其他司法地區十分成功,律師會決定應該實施强制性的持續法 律教育課程,以改善對律師的訓練及其能力,
發言人說,這樣能提供較佳的法律服務,對律師本身和市民都有益處,
實施初期,只有見習律師及執業頭兩年的初級律師才獲安排課程,
條例草案第三、四及十條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容許律師會實施及監察一項 「强制性持請法律教育計劃」,並授權律師會發出有條件的執業證書,以確保有 關律師須遵守計劃·
現時,香港律師的執業證書分别由香港律 舉發給律師;及由最高法院經歷司 發給大律師+
發言人指出,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大律師公書應該有權發出執業證盡予大律 師,以反映大律師公會的獨立及自律地位·
條例草案規定,大律師公會委員會將取代最高法院經屋司而發出執業證書,並 可在首席按察司同意下制訂簽發的規則,
在申請大律師執業資格方面,發言人指出,根據法律執米者條例,一些在港執 米多年的律師,一向都很難轉業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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