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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例军军候訂~文對体例所作的你訂項如下
( a )訂明申人對規劃審批所規定的限制條款,有權要求整;
( b )成立一個獨立的上訴委邑實,以替代港督同行政局根拢第十七(七) 條所眦予的權力聆訊上訴個案:
( c )訂明上訴委丹帝的成立、成員、楣力範圍以及工作程序;
(d)訂立規例,列明提出上訴時,以及和裁決上訴時所應依爾的程序;及 ( e)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三(一)、(二)及(三)佛送達的通知建必須登
基本的做法是以上訴委員會代替港督會同行政局,作為申請人對城市規劃委馬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進行覆檢後所作決定提出上訴的一個獨立途徑,而申請者 因城市規劃委員會在規劃審批中規定限制條款而感到受委屈,亦有要求進行體檢 的權利 ·
他說:「上訴委員會可押後聆訊,並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人所反對的決定
·該委員會就任何上訴作出的決定,將是最後決定·」
他亦指出:「為避免有人輕率提出上訴,條例草案規定上訴委員會在其認為適 當時,可頒發命令要求上訴案的其中一方支付费用于另一方。」
吕健思補-
說:「在條例草案頒布後,以及在草擬規例的期間,我曾經接法 律界的意見,認為解釋限制因準備或進行上訴而引致合理支出的條文,應法 例内而不應載入規例内,我將會在委員豐審議階段中動證有關的修訂,」
他表示:「當局已經制定上訴程序,以及有關程序的草擬規例,以確保上訴 訊既公平,又有效率,因為掌局明白時間是發展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我要向各 位驊員指出,由於上訴人和城市規劃委員攢均有六十日準備上訴事宜,上訴委冯 奮的秘書因此脈可在接獲上訴申請書後的十五個星期内索排聆訊·
他說:「一九九一年城市規劃〔上訴)規例的探稱,亦已提文名齬員參閱,以 解釋上訴委員會的運作情況·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這些草擬規例便會成為定 以便呈交港督和同行政局通過頒布+]
該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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