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修訂法案二
署理財政司麥高樂今日(星期三)向立法局提交一九九一年公司(條訂)( 第 一號)條例草案·
該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取消目前禁止本地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規定,但有關公司 須遵守若干保障股東及債權人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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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該案亦修訂有提供財政援助的條款,以及加入「可分派利潤」的定
麥高樂在動二〇一九九一年公司(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時説,很多地 方,包括英國、加拿大、美國及澳洲,都容許公司購回本身份·證券業檢討要 員會報告書在論述香港證券市場的發展時,亦建議考慮容許本港公司購回本身的 股份
他指出在一九九零年一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联合 提出容許本港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建議,諮詢社會人士的意見,麥高樂說:「該 等得到市場人士廣泛支持的建議,是緊密依照英國公法而整定的。」
「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做法,普遍被人接受為一個很有用的金融工具,對公司 及股東都會帶來裨益·
他說:「除其他事項外,這個做法使公司可將過剩的現金派遠東,在公司股 價暫時呈現疲弱期間支持股價,以及預防或阻止不受歡迎的收購建議·」
麥高樂表示,該等建議在作出數
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贊同·
署理財政司特別說明其中一些要點:
項
性
修訂後,已於一九九零年六月獲公司
他說:「首先,本條例草案規定,非上市公司可根據該公司特別決議事先權 訂立的合約,購回本身的股份·」
「該合約或合約條款的書面備忘錄,須於該公司為批准購回股份而召開的會議 舉行之前及金融之中,供各股東查閱」
「第二,本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可根據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布並執 行的購回本身股份守則,購入本身的股份。」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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