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條例草案二酸
一九九一年證券(内幕交易)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該草案的 目的是澄清一開機構的高級人員就其機構進行内幕交易方面所負的責任,
署理財政司麥高樂在動議二證該項條例草案時說原有條例規定,一間機構每個 高級人員都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防止該機構進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審裁處如鑒定一間機構是内幕交易者,可同時定出有關的内幕交易, 是直接或間接由於該機構的任何高級人員未能履行責任所導致,可因此而把有關 人員視為内幕交易者而發出針對該人員的命令,
署理財政司指出這些條文現時的字眼,產生一項非預期的效果,因為它們忽略 了原有條例對「内幕交易者」及「内幕交易」所界定的分别,
他表示内幕交易審裁處可針對任何裁定為内幕交易者的人士發出命令,
但一名進行已界定為内幕交易行為的人士,在若干情況下,可因該條例所提供 的辯護理由,而不算為一名内幕交易者,
他説:「因此,現時的條文,是要求一間機構的高級人員必須防止一些可能最 終獲得寬免的行為發生,」
麥高樂說政府認為一名高級人員因技術上不履行責任而接獲針對他的命令,是 不可能的事,
不過,他説政府同意,任何法定責任的内容,須清楚明確地述明,
他說:「因此,我們建議清楚訂明高級人員的畫任,是防止其機構作出可能導 致内幕交易審裁威定出該機構是内幕交易者的行為,
麥高樂表示,政府亦將條例中不再適用的「證券監理專員」一詞以「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邑傘」一詞替代,
他說,證券(内幕交易)條例於一九九零年七月制定後,一直未生效,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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