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資金間,麥高樂説所有計劃必須維持足夠資產,以應付流動負債,換言 之,所有計劃都必須有償付債務的能力,
他說對於界定的供款計劃,供款須根據計劃的規則作出·
對於界定的利益計劃,供款須根據精算師的指示作出,
他補-
說:「本草案訂明有關由精算師長期提交證明書的最起碼規定。」
「由精算師作出的檢討,須每三年進行一次;假如計劃没有償債能力,則須每 年進行一次,確保計劃可在三年内回復償債的能力,」
理財政司說,對於在法例生效前已存在的計劃,該草案載有過渡條款,容許 這些計劃資金方面不足之處,可於五年内補足
有網核數及帳目方面,麥高樂表示該草案規定受託人或計劃管理人就退休計劃 的所有財政交易,備存適當的帳目及紀錄
他說:「此外,由獨立於僱主的核數師擬備的周年帳目表及報告書,須呈交往 丹康處長·」
至於公開資料方面,麥高樂說草案規定供款退休計劃的成員若超過五十人,可 成立諮詢委員會·
他說:「這項規定與白紙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不同,後者訂明所有退休計劃,如 得大部分成員同意,須成立諮詢委員會。」
他指出在諮詢公衆期間,有人認為若對成立諮詢委員會方面訂立硬性規定· 使僱主對退休計劃裹足不前,
麥高樂說:「雖然我們明白諮詢委員會可提供一個有用的意見交流論壇,但我 們亦同意不應訂立太繁複的規管規定,以免妨礙退休計劃的設立。因此,我們已 修改有關規定,」
「諮詢委員會除供作意見交流的論壇外,亦有權獲得有關退休計劃的資料·若 不能成立諮詢委員會,計劃的個別成員可向有關方面要求提供這些資料·」
發高樂指出條例草案並無提及供款的課稅情形,而稅務條例規定,僱主向稅務 局局長所批准的退休計劃繳交的供款,可予以扣除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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