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04-24 — Page 33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

+

「此外,亦規定收得的全部款項,須總交作為外匯基金管理人的財政司·」

「為確保銀行業在把所徵收的利息轉嫁客戶方面採取劃一措施,香港銀行公會 委員當在再次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對利率規則作出若 干修訂,目的在授權委員會規定銀行業所採取的措施,這些規則其後改稱為利率 與存款 規則,」

「此次修訂規定,如有需要,銀行可對擁有鉅額港元存款的客户,徵收存款莴·

署理財政司說自從這些規則公布以來,一如所料,僅是畫行負利率措施這個威

·已證實有效阻遇猜測港元升值的投機活動,因此並無需要實施這些規則+

然而,當時有人,其中為香港律師會,對宮施負利率這個機制的合法性,提出 質疑,

他說:「這些質疑集中於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是否有制訂有關規則的權力,因 為實施負利率的目的,主要是影響港元匯兑的價值。」

「此外,亦有人質詢,根據指定利率規則由香港銀行公會將所收款項轉交財政 司一事,是否構成一項間接稅,因而不能根據該條例而制訂。」

麥高樂指出香港銀行公案自己的律師當時認為,該條例已賦予香港銀行公會足 夠權力,採用有關負利率的規則,因為這些規則確與「進行銀行業務」有關,亦 是為達到遏止投機活動的真正銀行的,否則這些投機活動會導致銀行勃制出現很 亂及不規則情況,

麥高樂說對於把款項交予財政司,政府得到的法律意見是,如果徵收利息費, 便畫由香港銀行公會依據其規則酌收,並由公決定把收取的款項,以饋贈方式 交予身為外匯基金管理人的財政司,而非作為政府徵收的税項,

他補-

說舘於香港律師會的疑慮,香港銀行公會曾有意就其採取有關規則是否 合法一串,尋求司法覆核,

他說:「但有關訟訴程序開始後,由於香港律師會不想為該宗案件答辯,所以 後來又被撤銷·」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