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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須採取足夠措施 確保安全使用危険物質

承建商與工廠東主必須採取足夠預防措施,磋保在工地内使用危险物質符合安

在一宗法庭個案中,一名於一九八九年在香港國際機場一間酒樓進行防水工程 的承建商 - 被勞工處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無控,三項罪名成立 ,每項被判最高罰款三萬元,

在該宗案件中,由於電繹工作發出火花,燃著存在附近的大量易燃物品,導 致兩名工人在火警中喪生。

在評論上述案件時,副首席工廠督察總監陣達景說:「這個痛苦的教訓,告訴 我們忽略安全的威重後果·

他說:「倘若承建商已經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監察工程進行,以及為其僱員提供 在使用化學品及危険物質時應注意之安全訓練,這宗不幸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他强调,按照規例,束主必須在裝載危險品容器上加上該危陇品之標籤和警告 符號,以及清楚列明可能構成之危險及應採取之安全措施

警察基金報告呈交期限延長

政府憲報明日(星期五)刊登兩項條例草案,訂明根據警察子弟教育信託基 條例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條例而需緗訂的周年審核帳項結算表及信託人報 告書,呈交立法局省魔的期限延長三個月,

該兩項信託基金於一九六七年成立,警務處處長獲委為基金的永遠受託人,並 由兩個管理委員予以協助,

根據該兩項條例,受託人每年均須編訂一份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所有帳項的交易 結算表 -並由受託人簽署,經一名港督委任的核數師審核·經籍署及審核的帳項 結算表,連同一份有關基金行政事宜的信託人報告書,必須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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