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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一經實施後,任何人在未獲有效的「合格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的情 形下經營、開設、管理或控制曹址,即隆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

政務總署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表示,由於資源問題,即時管制所有設有會址 的翻社是不切實際的做法。

他說:「證明書計劃將畬先針對那些以一般商業形式經營的曹社。」

因此,政務司將獲賦予權力去發,緩發或撤銷豁免證明釋,以便能夠按照級 急次序分期執行管制工作,

發言人說:「蜜社經營者可利用豁免期間進行改裁他們畬址的安全。」

至於簽發合格證明書方面,申請者須令政務司滿意有關會址已遵守建築物條例 及消防條例規定之安全標準,

合格證明書可能會附加一些申請者需遵守的條件,

發言人說:「而在證明書統期前,當局將重新視發有關樓宇,確保它們仍然維 持所有規定的安全標準·

他又表示,当局要定期巡視帝址,確保有關安全標準和發出證明的條件仍被 遵守•

此外,地方法院將獲賦予權力,若發現某會址對會員及其賓客造成任何危險時, 可下令把用作曹址的樓宇封閉及停止作會址用途·

草案又建議設立一個上訴委員會,審理因執行條例引起的上訴・該委鼻動由一

位有資格出任地方法官的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將由港督委任·

發言人又指出-領取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均須繳費,使當局可向有關行業 收回實施新計劃的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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