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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條例作修訂 促進規管機構向合作

一九九一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提交 立法局・條例草案旨在促適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其他金融市 場監察機構間的合作,

金融司林定國今日(星期四)說:「證監會為規管理由而取得的資料是需要保 密的·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不影響這些資料的保密性下,放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條例中的保密規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規定監察委員會只可在對投資大業或公案的利 益適宜或有利下向其他監察機構披資料,但證監會不能基於協助或為了和其他 監察機構合作而向他們透露資料·

這規定對在海外經營業務的香港證券公司構成困難並影響對香港金融機構的有 效規管,

條例草案容許證監會向其他的監管機構披露資料,以便該等機構去執行其職責 ,但該等機構是常要有足夠的保密規則,而且所披龜的資料是没有影響投資大眾 的利益或大衆的利益·

此外,並藉今次修定條例,對現行的保密規定作出一些修改,以消除證監會在 執行這些規定時所遭遇到的困難,這些修改包括:

保密條款不適用於獲得與資料有關人士同意通靈的資料;

保密條款不適用於已合法公開的資料;

接獲以摘方式公布資料的人士,例如傳播媒介,無需事先獲得證監會同意可 將遠些資料公布;

證監會在向海外監察機構披露資料後盡快在憲報上刊登這些機構的名稱,但無 鴨在披露資料前公布機構名稱,

林定國說:「在制訂這些修改時,我們已考聽到要有足夠的法律及行政管制以 避免證監會或得到這些資料的人士不適當地進一步披露資料·

保例草案將於明日(星期五)在憲報上刊登.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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