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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包裝食物須附有標紙

衛生署今日(星期六 }呼籲食品製造商及零售商,在售賣任何經預先全部或部 分包裝的食物時,均須依照食物及藥劑(成分及紙)規例第三附表的規定,在 食物包装上附上正確的標紙

诸反上述規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上述呼籲是甜四名零售商被法庭判罰後而作出,

在首兩宗案件中,尖沙咀一間食品及洋酒公司和九龍城一間麵包店因售賣預先包 裝的芥辣、酸菜及吞拿魚三文治,但包裝並未附有正確標紙,經法庭裁定罪名成 立,分别罰款四千元及二千元

規例的第三附表規定,這些預先包裝食品須附有食物名稱或稱號、成分表、最 低限度保質期說明、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字及地址,以及所含食物的數量或净重

此外,兩間位於上水及沙田的商店因售賣預先包裝的白蓮蓉月餅及陳皮梅,因 未附有正確標紙,觸犯上述規例,分别被判罰款四百元及八百五十元,

灣仔軒尼詩道一百三十號修頓中心十六樓 電話:八三五 二四路 二〇四四

沙田正街十一號至十七號偉華商場二樓

實話:六〇) 1101

九龍聯運街三十號旺角政府合署二樓

電話:三九九 二貳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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