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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收费 須按照法例規定

勞工處今日(星期六)提醒職業介紹所東主,要遵守向求職人士及僱主收取费 用的規定

勞工事務主任 (職業介紹所)方玉蟬說:「根據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 可向求職人士收取登記費五元,並於三個月後再收取五元作為重新登記費用」

方玉嬋緒說:「法例亦規定業介紹所替僱主招請僱員時,對每類登記的空缺 所收取費用不可超過三十五元,三個月後重新登記用不逾二十元·」

她說:「耶業介紹所為求職者成功獲得職位後,收取之佣金不能超過其首月月 薪百分之十,至於向僱主收取佣金的數額,則由僱主與介紹所雙方議訂·」

在一宗法庭處理的案件中,一名業介紹所東主由於向一名求職者濫收費用, 被罰款一千四百元,並須向求職者退回佣金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元,

該介紹所牌照其後遭勞工處處長吊銷

方玉嬋亦提醒擬經營聯業介紹所人士,必須向勞工處領取牌照或豁免許可證 她說最近一名束主由於未有遵照此規定,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她警告說:「未領取有效牌照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向求職者濫收費用,均屬 違法,最高可被判罰二萬元, J

有關職業介紹所運作及收取費用情況,可向勞工處業介紹所事務組查詢, 話八五二 叁五四〇或八五二 整五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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