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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選舉質詢法例法案二

律政司馬圍幣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二張一九九一年選規定(修訂) (第二號)條例草案,該草案主要是技術上的「跟進」,以跟進去年十一月立法 局對選舉規定條例及立法局(選舉規定 } 條例所作的修訂。這些修訂均與提交選 與質詢書有關。

馬圍誓說,十一月所作修訂的主要作用,是規定在進行選舉質詢程序時,法庭 應裁定某人是否「正式当選」,

修訂前的法例,要求法庭裁定選舉是否「無效」,而去年十一月所作的修訂, 已消除這項暗為含糊的裁決可能引致的不明確情況。

馬團想說,政府支持專案小組在去年十一月所作的修訂,並繼績予以支持,並 為此建議對其他有關選舉質詢的法例作相應的修訂,該等法例仍提及選舉「無效」 而並非「正式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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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四、七及九條分別條訂市政局條例第十八(A) ( I ) 條、區議會 條例第十四(-)( a )( 0 }條及區域市政局條例第二十( a )( I )條,以 便法庭就棻份選舉質詢盤裁定無人「正式鸞選」(而非裁定選舉「無效」)時, 上述修訂條文畬自動使有關的補選適用·

草案第五條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九(一)條及第九(三)條,這兩項條 文都提及選舉「無效」的規定;草案第六條修訂同一條例第二十五條,以法庭裁 定候選人「正式嵩選」的條文,取代候選人的當選並非「無效」的條文·

至於草案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除主要屬相應修訂外,馬富營説,其目的 亦在於簡化現有條文的結構·

草案第二條撤銷及取代選舉規定條例第三十條,後者目前規定六項可以提交選 舉質詢盤的理由,其中歡項涉及選舉「無效」或「全部無效」,這些理由未能與 去年十一月提出的修訂配合,因此草案第二條建議新增一項主要理由,即無人 「正式當選」,

草案第二條亦藉此機號刪除第三十條結構上的重複粟賀之處,以便可因有人根 據選舉規定條例被取消資格或犯舞弊或非法行為而提出有關選舉的質詢。

他說:「這項規定,可使有意提交質詢的人和他們的顧問更易草擬措辭正確 的選舉質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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