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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個新的「財政資格」審查方法旨在設立更公平的制度,以 評估受助資格·

根據新制度,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受助資格將以其財政資源評定,亦即其每年可 動用收入加資產的總值,若總值不超過十二萬元,則申請人符合資格,可在民事 及刑事案件中接受法律援助,

目前申請人的財政資源審查是將其資產及入忠分別評估,並須符合這兩方面的 標準才合格·

發言人說,這個制度對那些財政來源主要為入息或資產其中一方的人士很不利 而對於那些可能擁有同等數額的財政資源,但卻分散在入息及資產兩方面的人 士,則較為有利·

他解釋說:「新方法可避免將資產及入忠分别審查而引致的不妥善之處。」

規定將入息和資產合併計算以審查法援資格的新制度正式生效後,受助人將根 據新的分級付款表,支付其法律援助費用,財政資源不超過五萬元的人士將無需 供款

發言人指出,政府亦藉此機會,根據在雹際推行法律援助時所取得的經驗, 訂法例以改帶現行程序,

其中較為重要的轉變包括賦予法律援助署署長權力,拒絕那些在申請法律援助 後連續六個月離開香港的人士的申請,因為法律援助署不能準確評審這些申請者 的資格·同樣,那些在等候其申請結果期間沒有嘗試找尋工作的人士,亦會被拒 絕,修訂條例的目是希望堵塞法律上的漏洞及減少濫用的情形.

該草案亦擴大法律禳助輔助計劃的範圍,把根據僱員賠償條例而作出的索償包 括在内·目前,在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下平求受傷賠償的申請人雖然有資格按習慣 法要求法律援助,但卻不能獲得法律援助來尋求僱員賠償·

發言人說:「由於上述術類索償的訴訟關係密切,而兩者涉及很多共通的證供 因此建議放寬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規限,以包括該兩類索償·」

這項以十二萬元為高財政資格的審查制度,加上新的受助人付款表,將使政 府每年增加約二千五百萬元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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