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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因此,如有需要,總報書向行政局可以確保公司不會進行被評為過 於臂给或不適當的交易。」

「不過,由於香港地下鐵路公司的董事局是由總督委任,而業務亦受到專業管 理,一向都举行避免宵阪的政策,因此這種情形很少發生·」

翟克誠爵士指出,原有條例規定該公司再年要製備各種帳目,而這些帳目連同 核數師報告和有關該公司運作的報告,每年均須提交立法局審閱,

他補-

說:「上述問題必須從速解決,因為香港地下鐵路公司的一九九零年帳 目,短期内便會完成·該公司的核數師曾表示,如果提出補救的法例届時未能及 時通過,則對這些帳目的意見便要有所保留。」

「此外,該公司在本年未來日子裡,有一項為數達港幣五十億元的融資計劃要 完成,這項計劃大多涉及掉期交易,但正如我早已指出,在該公司的法定權力獲 得澄清之前,銀行和該公司本身都不準備再進行掉期交易或類似方式的交易,」

雅克誠爵士說草案第十一月( - )條除賦予該公司訂立財務合約或安排的新模 力外,亦授相該公司成立附屬公司,以方便行使該項權力,

他說:「貿易公司在其他地方設立集资附獨公司,是惯常的做法,因為複雜的 融資交易會涉及跨國貸款公司,這個做法在國際金融市場已確立多年,並且已為 稅務條例所承認·」

「有人曾對建議訂立的第十一月 (二)條的目的表示關注,因此,我想補-

一 點,就是該公司根據法律意見,一直認為基於條例第六(一)條,假如成立附 公司會有利或有助於業務的進行,它是有權成立附屬公司以執行該條例明確規定 的目的・」

「過去,該公司只曾在本港成立附屬公司,而從未在海外成立附壓公司,不過, 就本條例草案向該公司提出意見的著名倫敦大律師,卻認為倘根據草案第十一 (一)條授予該公司新權力,則草案第六(一)條是否夠廣泛至足以授權該公司 成立附屬公司來行使該項新權力,仍可引起爭論,」

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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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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