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編輯注意:下稿已於星期日經傳真機發出
巨額超簽信用咭屬刑事罪行
|額撣 個人信用咭所限定的限額可被視爲刑事罪行。同 時,即使他們的超額簽咭丹在本港以外地區進行,香港司法制 度是有權热判本地信用咭的持有人。
在十一宗成功檢控器意巨額超簽的信用咭眞正持有人的案 件中,上述兩站很明顯可以看出。
所有被檢控人士都被地方法院裁定有罪及被判入獄半年至 兩年刑期。
[業罪案調查科高级督察李永光川何該等巨款超額簽咭的 罪案,最近已受到警方控制。
李 永光說,該等罪案是在一九八七年中出現。若干銀行發 覺銀行方而要支付眞正信用咭持有人在本 港以外的巨額超簽的 款項。
他說:「與其他僞造信用咭案件不同,所有被檢控者都是 信用咭的眞正持有人,而且是依照正常途徑獲得信用咭。」
「所有犯案者都 對信用咭如何運作有點認識,而且知道怎 樣有系統地避過银行的保安。」
「他們利用超額 笹咭的所在地和本港銀行間通訊的時間距
雖然所有犯案者是自願性行動,但李 永光相信很有可能有 集團參與。「有些集團會協助及教唆這些意志博弱的信用咭算 正持有人。」
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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