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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差餉修訂二號法案二郤

一九九一年差餉 (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旨在確保差餉物谦估價署署長可 繼給維持現行對公用事業公司装置徵收差餉的兩項做法·

第一、該署署長可將設備例如電纜管權、鐵路與電車路軌以及油缸的僑值,納 入差餉估佢内:第二、該署署長可將公用事業公司的生產分配網絡之類系統作為 軍一項物業估價.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鄭謙二諸實頂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 示

翟克誠爵士說:「由於最近某公用事業公司就其差餉估價事宜提出上訴,有 人對署長就電纜管槽之類設備的應課差餉問題所採取的現行估價方法提出質疑·

「為此,宮局建議新訂第八條條文,以消除此等疑慮

「第八R(一)及(二)條旨在規定,就差餉估價而言,凡附有健潑、管槽、 導管或鐵路路軌之類設備的土地、建築物或建造物,均須與有關設備一起估價·」

至於公用事業公司生產分配網絡的現行估價方法,財政司表示目前差餉估估署 署長評估這些由多個獨立部分組成的網絡時,均將網絡作為軍一項物業估價, 他說:「進行這項工作的法律依據並不十分清楚·」

「條例草案第三條旨在修訂原有條例第十條,以澄清該署署長可將獨立應課差 餉軍位作為軍一項物業估價的權力,但這些軍位必須一起使用而其價值必須互有 影響·」

翟克誠爵士指出這項條例草案建潑的修訂屬技術性質·

他說:「不過,這些修訂是必需的,因為不但可澄清差餉條例的目標,亦可保

差餉的收入;假如現行法例不予以修訂,這方面的收入可能會有風推。」

他表示此項修訂對市民的影響應十分輕微,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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