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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如有關該等物品或貨物的取得、處理或處置的情況可疑,即可推定涉 案者是知情的·」
他指出被控以該項罪名的人倘能對有關情況作出合理解釋,則可提出抗辯。
他補-
說:「此外,條例草案又建議將這些新罪項的最高刑罰定為罰款五十萬 元或監禁兩年·
保安司指出,在對付建造、保養和修理供走私用的快艇的活動方面,現行法例 已規定,更改任何船隻的装置、構造或結構,以便偷運任何物品進出本港者,均 服違法·
他說:「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四條建議,應擴大罪項範圍,以包括使用曾經改裝 的船隻進行走私活動亦屬違法,並加重刑罰至監禁兩年和罰款五十萬元。」
「草案第五條規定,建造、保養、修理或登上一般二百五十噸以下,為走私而 建造或供走私之用的船隻,均屬溫法;有關的最高刑罰與草案第四條所建議者相 同」
區士塔說根據這項新條款,為走私而建造或供走私之用的船隻,是指那些有 理理由被悄疑是曾經,或有意用來走私的船隻,並且具有供走私之用的大馬力快 礙的若干特徵 ·
這些特徵包括:設有暗格,可安裝兩個以上的舷外引擎,使患馬力高逾四百四 十八千瓦 (六百匹馬力 ) 的裝置;可與舷外引擎配合使用,而容量亦超過八百一 十七公升的燃料櫃,以及宜於撞聲或可作裝甲保譱的金屬板裝置,
他說:「具有這些特徵的船隻,與其他供正常用途的快睡比較,有很大的分别
「這項新條款的目的,是要防止香港的船廠建造和維修供走私之用的快艇·」
區士培更指出草案第八條規定,因涉及新罪項所指的走私活動而被扣押的船隻 ,可予以没收,
他補-
說:「我相信今天提出的各項措施,會對執法機關打走私活動的工作 有很大幫助·」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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