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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刑打聲走私活動 有關法案憲報刊登

根據政府建議的法例,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涉及走私活動將受到嚴峻的懲到,

政府李報今日(星期五)刊登的一九九一年進出口一條訂)條例草案中有罰 則的詳情,草案於二月廿七日提交立法局審語·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進一步加强政府對付走私活動的能力·草案賦予港督會同 行政局制訂規例的權力,管制在本港水域内用船隻運懟某些物品,以打聲走私活

任何人若違反草案及所附規例内所列舉的各項罪行,每一控罪最高刑罰為人 兩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政府發言人說,自從海寧環處長在一九九〇年五月霍施行政措施防止使用高馬 力快隠作走私用途後,截至一月底為止共有九十七艘逛及十一艘雜類用途船隻 的牌照被吊销,此外還有一百二十一個遊艇牌照被停牌,而增加額外發牌條件的 個案有八十一宗·

政府在今年一月廿八日又畫施另一些管制措施,包括在首次發牌時實地檢查快 艇,在重新發牌或其他時候,要警方或海關提出要求,亦可檢查有關快·

發言人表示,今日刊登的法例將進一步加强政府全面打壓走私活動的努力 條例草案亦訂明任何人建造、修理、維修或看管二百五十總噸以下為走私而建 造或供作走私之用的船隻,均屬違法·

發言人說:「船隻老設有秘密暗格、裝置超過兩個外舷引擎而總馬超六百 匹的設備、備有容量超過一百八十加侖(八百一十八公升ㄧ供外航引擎使用的燃 油缸,或船身設有金屬板可作撞或作為裝甲保護用等,都可被真作為用作走 私的船隻·」

任何人士利用内部經過改裝的船隻作走私用途亦屬連法·

發言人指出新條例亦針對在岸上協助進行走私活動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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