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税商人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一名五十一歲商人因觸犯六條與税有關的控罪,昨日在灣仔地方法院被判有 罪,今日 (星期二}被宣判入獄十二個月及罰款三百三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元.
被告專庫福,獨資經營聯邦公司,他被指令繳交相等於欠交税款百分之二百的 到款三百三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元
被告被控三條逄反稅務條例第八十二條{-}{d }的控罪,建交填報不實的 報税表:另三項控罪指控他違反税務條例第八十二條(-)( ),在公司帳簿 偽造假購貨紀錄從而在報税表内報大購貨款額·
暫委地方法院法官歡和書在判辭中表示,有顯證搖皆絕對支持此項判決,被告 蕾意左衆利得税税表内資料,以減少總納大筆款項,他重判被告每項控罪入狱 十二個月,同期執行,
控罪涉及被告在八五/八六至八七/八八課税年度所遞交予税務局的利得税 税表内少報膺税溢利,因而被控选報利得税·
代表控方的高級檢疫官白孝在庭上表示,被告在報稅表内少報售貨款額七百 三十萬元和老太購貨款額二百五十萬元,遂少報溢利共九百七十九萬五千一百元, 印全部利的百分之九十四,並逃税共一百六十七萬三干七百九十二元·這次是 近年來最大的一宗少報溢利和选税總領案件,
税務局在一九八八年九月調查及搜查被告在荃灣柴灣角街的公司·
在調查期間,被告結束業務及没有預先通知稅務局而前往加拿大,其後知曹税 務局,他没有意固返回香港,然後稅務局便向他採取引渡行動,
後來被告返回香港,並於去年四月二十八日被拘捕。他在去年四月三十日在中 央法庭被提堂檢控 ·
該案件稍後轉介灣仔地方法院,於一月十日至二十五日由暫委地方法院法官戴 和善主宰,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税務局提醒市民选税乃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條控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和 款二萬元,還要支付相等於逃税數額三倍的款項,作為罰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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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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