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教育用途
玉書館複印
在酒店播放錄音
公共行政
現時,為防止侵犯出版人的版權,讓製版權作品作合理使用用途,亦只能以手 抄打字機進行,在複印機器盛行的今時今日,這種方法實屬不切實際,
小組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因此建議,將合理使用的転免範圍擴大至出版版本之活 版編排
小組委員會亦認為,既然機印禮製方法在香港十分盛行,應提倡設立一項為教 有和其他用途的複印許可證制度,
小組委員會認為,有時候教育機構想獲版權所有人授權舒國有教育性的廣播或 有線節目,可能十分困難,
委員曹建議,為教育用途而錄取厲插及有線節目,不應視作傣犯該些節目或節 目中任何作品的版權,直至能夠制定出一套窗發許可證方案為止,
小組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建議,圖書館及檔案處理人員遇有要求提供複印本,在 用作研究或私人研習的情況下,應可以複印期刊中的一篇文章,以至文學、戲劇 或音樂作品中的一部分,而不致於侵犯任何版權 圖書館人員只須得到要求複印 人士衡署聲明其用途,而除非圖書館人員知道上述聲明乃屬虚假,否則便可提供 複印本 ·
小組委員會認為,現時對於在酒店播放紀音的版權轄免應予取銷,並且不應對 於在商場、商店及工廠播放錄音的情況作出任何新的版權免·
小組委員會建議,為了公共行政的用途,任何可公開被公衆查閱或者是正式註 册的資料,應該可以複印而不構成侵犯版權·
同樣地,任何文學、劇作、音樂或藝術作品,如果在公共事務過程中传途予行 政諡局,即應該按其像達予行政當局所為用途,或者是版權所有人應該已預計到 的有關用途,而可以複印或發放予公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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