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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律改革臨時建議

法律改革委員會壓下一個小組委員會執版權法問題作出一系列的修訂建議,以 保障知產杷創作人的利益,而同時卻在可刺激競爭的情況下,容許有獲取創作 意念的途徑。

目前,適用於版權法的作品形式一般分為文學、創作、音樂及藝術作品、錄音 電影作品、電台廣播、電視廣播、以及文學、創作或音樂作品的發表版本。

現時應用於香港的版權法例是一九五六年英國版權法令,並輔之以香港版檻條

由於在各方面的科技發展,包括微型電腦、衛星廣播、有線傳播、機印複製、 雙带錄音機及其他數碼錄製器材的出現,實有需要對現行法例作全面檢討・

工業設計

該法律改革委員小組委員由黎守律按察司擔任主席,在七個由不同專家所 組成的工作小組協助下,小組委員需在過去三年對多個題目作出研究,並提出了 一些臨時建議,這些建議可見於今日發表的「版權法律的改革諮詢文件 」,

小組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建議在香港設立工米設計註用處,以對應用於工兼的藝 術設計給予版權保障,設於香港的註冊處,除可方便調查作品的創新性和曾否在 本地發表外,並可以為海外的設計注册·

現時電腦程式被視為文學作品而受到版權法的保障。小組委員會建力,電腦程 式的受保障期限,應是作者終生加其死後五十年,至於機製的程式,則其保障期 限應為五十年,

小組委員會又建讌,倘若電腦程式是存放在容易毀滅的媒介中,則應准許複製 檔案本,除非該程式的售合約有明文剥奪這項權利·

小組委員會建議,軍是擁有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本,不應列為刑事罪行, 小組 委員會亦建議,倘在商業環境中使用某項健腦程式的侵權行為,僅是無務運作所 難免的,則不應列為刑事罪行,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商業性的儂犯版權行為及經銷電腦程式的侵權複製品,均 應判處嚴峻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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