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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按勞工法例 給予僱員法定假日

勞工處今日(星期日一提醒僱主·必日按法例規 ·其僱乌每年十一日去定 假日,否則可能會被檢控·

本月初在北九龍裁判署審理的一宗案件中,一名公共小型巴士公司東主,由於 未有遵守上述規定,被判罰款三千五百元

勞工督察在一次例行視察中,發現安立汽中公司東主车季中,没有按僱傭條例 規定,給予其三名僱員法定假期·

根據該法例,所有僱員包括海外家庭傭工,不謚入息多少,均有權享有十一日 法定假期·若僱員己連續為其僱主工作三個月或以上,則僱主必須給予假日工資,

僱員每年應享有之十一日法定假期為:

(1)西曆一月一日:

(二)農曆年初一

(二)煤魘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五)清明節:

六端午節:

(W)重隅節:

(九)冬節或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及

出浮動假日雨天,

若僱員霁於法定假日工作,即僱主必須於法定假日之前或後六十日内,安排另

定假日给予僱為-

任何僱主若遵反法定假日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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