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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公布公司一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憲衆今日 (星期五)刊登一九九一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列明公司董 事的一般信託琦任·

政府發言人說:「現行的公司條例中並没有條文規定公司董事的信託責任·

他說:「有關公司董事與其所屬公司關係的原則,只可以參照依循普通法裁定 的個案中的判例,或有關法律的教科書·

「我們相信公司董事,特别是新上任及對基本規則不熟悉者,應可以隨手地, 猪律有關舊事的一般信託棄任的參考,」

條例草案本身是一項簡短法定條文,規定一董事為公司的利益忠誠地及公正 地執行其職責,因此,在其授權文件中未有指定的貼賣,或不能合理地從該文件 推斷出來的耶脅,他是不應該執行的,

他說:「條例草案亦規定公司董事不能容許在其職實範圍及其個人利益之產 生衝突·」

「例如,他不能利用公司的金經或其他的資產,或任何有觀的資料或機會以取 律其個人利益·

他補-

:「公司董事若違反這些規定,則需向公司負責因而獲得的個人利益, 並賠償該公司因其此項獲益而招致的損失·」

由於信託責任不能由一法定條文盡列,故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建議中條文的所具 的法律效力無接其他法例或公司條例中的任何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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