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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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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八條(乙一任何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可將收到的 選舉經費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接受捐款作選舉經費之用可能會由於候選人去世, 退出競選,拍款超過批准的限額或抖款超過所需等情況,因而產生如何處理未動 用的捐款的問題

政府發言人說:「政府認為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主要在於候選人如何能妥善管 理和運用其選舉經費以確保不會有多餘捐款·然而該條例草案亦訂明者可行的話 未經動用或剩餘的捐款應退還捐款人;不然的話,同款可撥作慈費用途·」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議員在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下均屬公 联人員,故他們不得接受或請求捐款作政治或競選之用,因為接受這些捐款是接

受一種利益,而提供或收受這些利益可能會觸犯法律。

政府發言人說:「在這情況下,在考慮是否提出起訴時,政府需要考慮的一個 主要因素是是否存有賄賂的動機,雖然,政府未必會對這類人士提出起訴,但存 有這種情況實非理想,除非能排除此類起訴的可能性,」

為解決這問題,新修訂的條例草案旨在制定一個做法讓有意參選的人士在正式 被提名為候選人前在有需要及可行時盡早申報這些推款·

政府發言人說:「其目的是希望一方面參選人不可以在事後被質疑時將收賄得 來的利益指稱為『即將申報的捐款」;而另一方面,候選人在收取捐款後能立 申報,免去收款人和捐款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所列明需負的責任。」

一九九一年防止賄賂 (修訂)條例旨在修訂該主要條例第二段對「利益」一 的定義,列明這些利益將不包括及非法行為條例所界定並已經申報及指明是 捐贈或接受用來作選學用途的捐款。

九九一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則旨在調整廉政公署現時 的權力,使其可在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進行調查時,可以更有效對付牽涉與 選舉有關的其他罪行,及調查涉嫌串謀繼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人士·

政府發言人說:「政府希望這些條例草案能及時通過,使它們適用於本年三月 三日的區議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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